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需注意,该期限为一般规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行政复议前置案件,需先经过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不服再起诉的,复议决定作出后15日内起诉;紧急情况下,如不立即提起诉讼会导致难以弥补损失等,当事人可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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