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2.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3.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持有效的法律文书,如拘留证等。4.执行拘留时,应当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告知其被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5.异地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6.通知家属时,应当告知家属被拘留人的姓名、拘留原因、羁押处所等信息。7.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做好相关工作,如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查找被拘留人等。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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