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是损害赔偿。1.赔偿范围:涵盖信赖利益损失,包括为缔约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等;以及因对方缔约过失导致的机会损失等。例如,一方基于对合同成立的信赖放弃了其他交易机会,该机会损失可要求赔偿。2.确定赔偿额的原则:以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为原则,使受损方因信赖合同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得到弥补。3.赔偿主体:由有缔约过失行为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交易中的诚信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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