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每月工资5000元,因受伤误工3个月,误工费就是15000元。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2.陪护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例如当地护工每天劳务报酬200元,护理10天,陪护费就是2000元。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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