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之外的口头约定一般是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口头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能够确定约定内容,该口头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例如,甲乙双方口头约定甲将特定设备租赁给乙使用一年,租金每月固定金额,双方对设备使用要求、租金支付方式等达成一致,此口头约定在双方履行过程中产生效力。但为避免纠纷,对于重要事项,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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