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降低需符合法定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反之,存在以下情况可适当降低抚养费:1.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如失业、重大疾病等,导致无力按原标准支付;2.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实际所需抚养费大幅减少;3.给付方家庭经济困难,除维持必要生活开支外,无力承担高额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应以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判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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