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血亲关系无法断绝:基于出生形成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断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些亲属关系受法律强制约束,不能人为解除。2.拟制血亲关系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可依法解除。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继父母子女关系:如果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生父母与继父母婚姻关系的消灭而自然解除;若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一般不解除,除非经继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继子女同意,双方可协议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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