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传真件具备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合同传真件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只要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过,在实践中,为避免纠纷,最好在传真合同后,及时以邮寄等方式签订正式书面合同,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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