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比如,主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那么定金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最多不能超过20万元。若超过此限额,超过部分法院将认定不具有定金效力。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避免因定金数额过高给一方带来过重负担,保障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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