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其与被告签订了《
建设工程施工专业承包合同》。合同规定,原告负责某住宅小区室外景观绿化、给水、消防、雨污水工程的施工,采用全费用含税综合单价计价,工程结算价按综合单价乘以实际
签证工程量确定,同时将总结算价款的5%设为质保金,在质保期满且复验无质量问题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返还。
工程施工完成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备案。但被告拖欠工程款,原告曾诉至
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除税造价合计230余万元,扣除5%质保金11万余元后,被告支付了相应款项。质保期满后,被告拒不退还质保金,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于是,当事人委托毕妍蕾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质保金11万余元,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及本案
诉讼费用。
毕妍蕾律师是
山东尤优
律师事务所的一名民商事诉讼律师,初始执业日期为2024年。她毕业于江南大学,获得土木专业本科学士学位。
毕律师擅长处理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侵权、
民间借贷、工程建筑等领域的案件,主攻合同、债权相关争议。她常年扎根于一线庭审与谈判工作,办案依靠证据组织和诉讼策略取胜,尤其擅长在证据薄弱、事实复杂以及对方恶意拖延的困境中,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并固定优势。其办案风格务实直接,接案前会评估案件的胜算与成本,接案后则会全力推动案件进展,不拖泥带水。
(一)被告的抗辩及证据审查
被告以原告未履行保修义务、绿化苗木枯死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抗辩不应退还质保金,并提交了多份通知函、微信记录等证据。这就需要对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进行逐项审查,以击破被告的拒付理由。
(二)厘清前后案审理范围
本案是前案生效判决之后衍生的质保金返还纠纷,前案已对绿化干枯苗木部分作出处理。因此,需要准确厘清前案既判事实与本案审理范围,防止对相关事项进行重复评价。
(一)构建完整请求权基础
毕妍蕾律师精准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关于工程质量
保证金返还的规定,结合合同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事实,为原告构建了完整的质保金返还请求权基础。
(二)击破被告质量抗辩
针对被告的质量抗辩,毕律师逐项分析其提交的证据。指出通知函仅提及首次致函事项,对之后的质量问题未作明确陈述;管道井、水井堵塞漏水问题原告已回复系材料设计问题,且被告未提供损失证据。同时,充分论证前案已就绿化干枯苗木问题作出处理,最终使得被告的抗辩未被法院采信。
(三)主张质保金利息获支持
毕律师主张质保金利息以起诉之日为起算点,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计算,以弥补企业资金占用损失,该主张获得了法院的全额支持。
(四)区分诉讼请求便于裁判
毕律师区分诉讼请求,将质保金本金、利息等分别列明,便于法院逐项审查裁判,确保核心请求(质保金及利息)稳妥落地。
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质保金11万余元,并给付原告以质保金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质保金返还与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届满后,负有返还义务的一方不得以笼统的质量异议为由拒不退还,应就质量问题造成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
(二)避免重复主张
已在前案生效判决中处理的事项不得重复主张,当事人应明确不同案件的审理范围。
(三)证据保存
承包人应妥善保存竣工验收报告、备案表、质保期届满复验材料等证据,以便在遇到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四)及时维权
质保期满后,承包人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返还质保金,并同步主张逾期返还的资金占用利息,全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为个案案例分析,仅作法律科普参考,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与诉讼承诺,不同案件事实、证据、情节存在差异,个案结果不可类推,具体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执业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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