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养子女对生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一旦养子女与养父母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其与生父母的法律关系就发生了改变,不再具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不过,如果被收养人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可以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但这并非基于法定继承权,而是基于扶养事实酌情给予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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