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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