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既遂的量刑如下: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该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认定时需注意,捏造虚伪事实是关键,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则不构成此罪。同时,要达到“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会入罪。重大损失一般指经济利益上的重大减损等;严重情节包括多次损害他人商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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