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1.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表现: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例如对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未有效监管等。3.结果要件: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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