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恶劣的认定如下:多次实施:多次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造成后果严重: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均属情节恶劣。比如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就符合这一情形。持凶器实施: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等,属于情节恶劣。这里的凶器包括枪支、刀具等足以危害人身安全的器械。严重扰乱秩序: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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