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产生的权利一般可以转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居间合同中,若不属于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债权人即享有居间合同权利的一方可以转让权利。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需注意,转让居间合同权利应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以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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