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案件审理期限计算如下:一般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审限为3个月,不得延长。从指定时起算:指定管辖自上级法院指定的裁定送达下级法院之日起开始计算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情形:案件移送后,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重新指定管辖后,审理期限重新计算。因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审理期限也重新计算。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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