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作为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履行多项义务:1.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内容,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需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2.提示义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应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3.公平拟定条款义务:保险人应公平合理地拟定格式条款,不得凭借优势地位制定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4.及时答复义务:对于投保人的询问,保险人应及时作出明确答复。5.依约履行赔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赔付义务,不得拖延或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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