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冷静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的制度。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3.设立离婚冷静期旨在减少冲动离婚,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它给予夫妻双方一段冷静思考的时间,重新审视婚姻关系,避免因一时冲动而导致婚姻破裂,保障了当事人在离婚问题上的理性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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