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犯可减刑。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缓刑犯虽未实际执行原判刑罚,但在缓刑考验期内符合上述减刑条件的,也可减刑。对缓刑犯减刑,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2.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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