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比如失职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程度、公私财产损失数额、人员伤亡情况等。若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情节较重的,可能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需注意,司法实践中,法官会依据案件具体情况,遵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准确量刑,以实现法律的公正和严肃,同时警示相关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护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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