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如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自然灾害致合同标的毁损无法交付。(《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定期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等。(《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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