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劳动者而言:可要求用人单位补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应有留存。若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可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劳动关系。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2.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应尽快查找原始合同。如果确实丢失,可与劳动者协商补签一份。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建立备份制度。比如将劳动合同文本进行电子扫描备份,或者交由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妥善保管,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等问题时能有合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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