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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跌落九级伤残未获工伤险,谢婵律师代理二审获24万赔偿

2026.09.24劳动纠纷4人浏览

2023年,一名隔墙板安装工在体育院校迁建项目工地作业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被诊断为跟骨闭合性碎裂骨折,住院治疗40余天。后续工伤认定部门将其伤情核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九级伤残。本以为能依规获得相应工伤待遇的他,却遭遇用人单位的全盘否认——承接项目的某劳务公司不仅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反而率先提起诉讼,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任何工伤待遇,试图让这起工伤索赔彻底落空。在一审、二审的完整诉讼流程中,谢婵律师与团队全程代理这名劳动者,层层破解对方的抗辩逻辑,最终帮助当事人保住了合计24万余元的全部工伤待遇。
劳务公司的核心抗辩策略,是从根源上否定劳动关系,进而推翻后续所有的赔偿主张。作为用工主体,劳务公司手握项目管理权限、用工记录主动权,始终刻意规避与劳动者的直接用工关联;而受伤职工在工地务工期间,既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被纳入公司正式社保名册,日常务工的记录多分散在零散的签到、工头口头安排当中。更让劳动者被动的是,劳务公司在仲裁裁决生效后转而发起诉讼,将诉讼程序作为拖延、抵赖赔偿的工具,甚至刻意模糊自身用工主体责任,试图将工人的受伤责任转嫁为临时劳务合作的个人风险。彼时摆在劳动者面前的,是劳动关系认定存在被全盘推翻、工伤待遇项目核算被大幅压缩、未缴工伤保险的责任被不当转嫁的多重败诉风险,24万余元的赔偿诉求在对方的强势抗辩下一度摇摇欲坠。
接手案件后,谢婵律师与团队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全案证据脉络:早在2023年,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已作出仲裁裁决,确认该职工自2023年2月起与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裁决书已依法送达用人单位,劳务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该裁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围绕这一核心事实,谢婵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提出,生效仲裁裁决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具有既判力,劳务公司在收到裁决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诉讼权利,事后又在诉讼中反言否认劳动关系,既无事实依据,也违背生效裁决的约束力,这一主张直接动摇了对方整个抗辩体系的根基。
在工伤待遇的核算环节,谢婵律师与团队严格对照《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械费、住院期间及出院后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差额、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逐一拆解核算、逐项举证论证。针对容易被忽略的出院后护理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部分,团队紧扣住院病历出院医嘱中“出院后休息X月并需要专人护理”的明确记载,针对性主张出院后90天的护理费用与对应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每一项赔偿主张都有病历、票据、鉴定文件作为支撑,避免合法权益被不当折损。
庭审中,谢婵律师明确指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职工发生工伤时,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参保与否仅涉及费用承担主体,绝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工伤赔付责任的理由,案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均应由未参保的劳务公司自行全额承担。一审法院完全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判令劳务公司向工伤职工支付各项待遇合计24万余元。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依旧坚持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支付任何待遇的主张,谢婵律师继续代理劳动者参与二审程序,针对上诉理由逐一回应驳斥。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该裁决被依法撤销,其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用人单位未对一审认定的工伤待遇项目及金额提出实质性异议,且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最终顺利拿到了涵盖住院伙食补助、辅助器械、护理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差额、鉴定费用、伤残补助等在内的合计24万余元工伤待遇。
这起案件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实务参照。生效劳动仲裁裁决一经送达,双方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即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产生既决效力,用人单位不得在后续诉讼中随意反悔否认;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用工主体,不能因自身未履行参保义务而减免工伤赔偿责任,需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赔付责任;工伤待遇核算不能仅关注一次性伤残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出院后护理费等项目的主张,需依托出院医嘱、病历记录、缴费票据等完整证据链逐项落实,避免合法权益被不当减损。
谢婵律师是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石油大学,获硕士学位,现任所内新就业形态劳动立法竞赛团队负责人,同时兼任人民调解员,其律所位于成都新都区马超东路266号和信新城市中心。谢婵律师长期深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保险理赔、民间借贷侵权责任等业务领域,擅长从繁杂的用工关系、交易凭证中梳理关键事实,帮助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依法主张合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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