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反之,单位不续签或降低条件续签,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月工资为5000元,工作3年,经济补偿则为3×5000=15000元。3.若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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