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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2026.09.23合同纠纷8人浏览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存在以下区别:
1.合同性质:
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生效。
保管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物交付时合同成立。
2.主体要求: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没有此限制,自然人等也可。
3.有偿性:
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4.保管对象:
仓储合同保管的是动产,且为大量的动产。
保管合同的保管对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5.货物交付: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保管合同中,一般没有仓单的规定。
6.注意义务: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对仓储物有严格的验收、保管、危险通知等义务。
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注意义务根据有偿或无偿有所不同,无偿保管时注意义务较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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