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人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财产权包括: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等的权利。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等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通过放映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等作品的权利。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等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摄制权,以摄制电影等方式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具体规定在《著作权法》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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