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于专属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意味着,此类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也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辖权。其目的在于确保案件审理与不动产紧密关联,方便法院查明事实、及时审理,并利于执行。比如,在建设工程质量纠纷中,法院便于实地勘查工程质量状况。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管辖法院来规避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约定无效。所以,一旦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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