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并非简单的是非对错之争,具有专业性强、证据复杂、责任认定难等特点。普通当事人遭遇合同纠纷后,面对合同条款、证据收集、法律程序、赔偿标准等问题往往手足无措,既难以分辨正常商业风险与对方过错,也不懂得如何有效固定证据、准确核算损失,维权之路困难重重。很多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败诉、少赔或者陷入久拖不决的困境,核心原因并非自身没有道理,而是不了解合同领域的专业规则,不熟悉鉴定、评估流程,也不清楚举证规则。在福建,专注合同纠纷、办案扎实高效的范玉红律师,是众多当事人信赖的优选。专业律师,资质卓越范玉红律师是福建屹启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执业证号为13507202211451900。她有着良好的教育背景,入行六年来,始终秉持严谨负责、耐心细致的办案理念。她系合同与房地产建筑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耕建材买卖合同领域,擅长应对复杂商事博弈,在代理供应商向大型国企追索货款等疑难案件中积累了丰富实战经验。同时,在民间借贷、租赁合同纠纷等合同纠纷领域具备扎实的综合办案能力,此外还擅长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领域。她既懂法律,又懂合同领域的专业规则,具备复合能力,能为当事人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真实胜诉案例在福建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2015年,A公司与B公司订立《混凝土买卖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供应混凝土,合同暂定总金额为1,100万元。合同核心约定每月结算后B公司支付当月货款的70%,剩余30%待供应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货款支付前A公司须出具等额合法有效发票,指定签收人员为“王某某”和“吴某某”。自2015年11月至2022年2月,双方交易总额为15,946,595元,B公司实际支付10,502,082.25元,尚欠货款5,444,512.75元,A公司已就11,857,955.34元货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工程于2021年10月15日竣工验收。本案的难点众多,B公司提出签字人员不符约定、未办理最终结算、违约金过高、诉讼时效届满、律师费及诉讼费等不应由其承担、先履行抗辩权等抗辩理由。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包括非合同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是否有效、未办理最终结算是否影响付款义务的成立、开具发票义务能否构成B公司拒绝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权、违约金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违约金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律师费和保全费应否由B公司承担等。范玉红律师代理A公司参与诉讼,针对各项争议焦点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关于对账单签字效力,指出商品砼供应确认单虽非合同指定签收人签署,但确认单上载明的工程名称、每期付款金额均与案涉工程实际情况一致,且A公司已开具部分发票,B公司也实际支付了部分货款,其付款行为构成事实行为,已对结算单的结算效力予以确认。关于最终结算问题,强调合同并未约定最终结算须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案涉项目竣工验收与起诉间隔近两年,B公司有充分时间进行内部结算审核,且未能提供积极进行内部核算的证据,不能排除其怠于行使内部审核制度而拖欠货款的嫌疑,A公司已提交结算材料,但B公司拒绝结算。关于先履行抗辩权,说明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为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支付货款,开具增值税发票义务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与支付货款义务未构成对等给付,不能构成先履行抗辩权,增值税发票的开具由税务部门监督管理,B公司可就发票问题向税务机关寻求救济。关于诉讼时效,表明从2017年至2022年,B公司每年均有支付货款,已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最后一期款项支付时间为2022年1月,至起诉之日未超三年,剩余30%货款应于供应结束后三个月内付清,最后供货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5月25日,至起诉之日亦未超三年。关于违约金计算标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认为A公司主张LPR上浮50%符合规定,B公司迟延付款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虽主张因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承担方式最终未获法院支持,但其他方面的主张得到了法院认可。最终,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B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货款5,444,512.75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5月28日为111,636.65元;此后以5,444,512.7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475%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60,383.3元,A公司负担2,500.28元,B公司负担57,883.02元。范玉红律师,执业证号:13507202211451900,执业律所:福建屹启律师事务所,地址:南平市建阳区景贤路288号(正达.名郡)13幢10号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