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诉某某
公司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实际施工人原告由于自身没有施工资质,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审判决仅支持了工程款153万余元以及亏损补偿28万余元,然而上诉方主张的金额高达427万余元,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这一结果显然无法让上诉方满意,于是决定提起二审。
(一)法律适用复杂
本案涉及
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标准、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的司法认定等前沿疑难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非常明确和详细的规定,需要律师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找到最适合本案的法律依据。
(二)一审结果不利
一审已经做出了判决,要在二审中推翻一审的部分认定并争取改判,难度较大。一审
法院的判决通常是经过了一定的审理和论证过程,二审想要改变其结果,需要有充分且有力的证据和合理的法律观点。
(三)争议焦点众多
案件存在工程计价方式、管理费扣减、已付工程款认定等八大错误,每个争议焦点都需要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王晓龙律师团队在二审中全面介入此案。王晓龙律师是
江苏建协
律师事务所主任,他兼具
郑州大学土木工程专业背景,拥有一级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执业前还有十二年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实战经验,是国内少有的“工程+法律”复合型能手律师。他的团队凭借其专业优势,针对一审判决中的八大错误提出上诉。
(一)精准把握计价依据
团队经过深入研究和分析,认为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保证利润达到10%”应作为计价依据。他们通过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工程资料、合同文件等,以证明该约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在法律论证方面,结合建设工程领域的行业惯例和相关
法律法规,阐述了该计价依据的合法性。
(二)全面审查费用扣减
对于一审中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的扣减,律师团队进行了全面审查。他们详细分析了每一项费用的构成和计算方式,找出一审扣减不合理的地方,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例如,通过对工程实际情况的调查,证明某些措施费是实际发生且必要的,不应被随意扣减。
(三)深入论证法律观点
针对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标准、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的司法认定等前沿疑难问题,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的法律论证。他们查阅了大量的国内外相关案例和学术研究成果,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合理且具有说服力的法律观点,为二审改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
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
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在本案中,实际施工人原告无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就属于第一种情形。
(二)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这意味着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仍然有权获得相应的工程价款。在确定折价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工程实际成本、市场价格等因素。本案中,王晓龙律师团队主张以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保证利润达到10%”作为计价依据,就是在遵循这一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提出的合理主张。
(三)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
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是指在工程成本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或金额支付酬金。这种计价模式在建设工程领域较为常见,它能够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成本和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成本加酬金计价模式的认定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工程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王晓龙律师团队在本案中成功论证了该计价模式的适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工程价款。
二审法院采纳了王晓龙律师团队的核心观点,认定双方补充协议约定的“保证利润达到10%”应作为计价依据,改判以成本价325万余元加10%利润即3,582,377.7元作为工程折价补偿款。同时,律师成功推翻了一审对管理费、措施费、规费的扣减,将最终判决金额提高至2,127,088.77元。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实现了改判增额近60万元,为当事人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王晓龙律师团队凭借其在建设工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处理了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他们以工程视角洞悉案件真相,以法律专业捍卫客户权益,为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客户提供了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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