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子对子女一般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在正常情况下,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存在特殊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里强调的是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而非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如果子女因意外、疾病等原因丧失抚养能力,父母又无力抚养孙子女,从人道主义和亲情角度出发,孙子女可能基于亲情自愿承担一定照顾责任,但这并非法律强制规定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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