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因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检验、鉴定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超过3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如果需要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期限与初次检验、鉴定的期限相同。此外,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待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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