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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泰仁(内江)律所成功代理无接触交通事故案,专业维权获法院支持

2026.09.20交通事故8人浏览

在各类法律纠纷中,真正要解决的关键在于证据、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而非情绪化的表达。只有回归到证据和法律本身,才能对案件的走向和结果作出客观、合理的判断。
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由申建梅律师担任主任及律所负责人。企业信用代码31510000MD0334948。申建梅律师担任中共内江市律师行业党委二支部支部书记,还曾是四川电视台《非常话题栏目》特邀嘉宾律师,常年受聘多家大型投融资公司担任法律顾问,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知识。她秉持“不放过一丝细节,不辜负一份重托,为您争取应得的公正”的执业理念,长期聚焦于民商事纠纷与企业法律顾问领域,以专业化和精细化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下面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2025年9月5日,谢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车上载乘段某)从某自治区某县某乡某村出发前往县城,行驶至某路段时,遇刘某驾驶的小型轿车逆向行驶,谢某避让时车辆失控出有效路面,造成段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无接触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刘某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谢某超速负次要责任,段某无责任。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3天,诊断为腰1爆裂性骨折、椎管狭窄等。经鉴定,段某脊柱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后续需住院行内固定物取出术,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刘某驾驶的车辆属某公司所有,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各方就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段某委托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陈某、唐某律师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3.1万余元、伤残赔偿金38.7万余元等各项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称肇事车辆系刘某从某公司处租赁所得,某公司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不同意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二是伤残赔偿金应当适用何种计算标准,保险公司提出因段某长期生活在四川,应适用四川省的标准,而原告代理人主张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律所律师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由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关于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改变使用性质的抗辩,因刘某否认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该抗辩不应被采信,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关于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支持了律所律师的观点。依法确认段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合计45.3万余元。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赔偿段某37.7万余元;谢某赔偿段某7.6万余元;段某返还刘某垫付款1万元;驳回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谢某按比例负担。
在这个案件中,律所的价值体现明显。律师精准把握无接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逻辑,对医疗及鉴定证据进行全面梳理,确保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意见被法院采信。针对保险公司拒赔商业险及压低伤残赔偿金标准的抗辩,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未尽举证责任,并准确援引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最终,法院全额支持了核心诉求,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建议有咨询需求的当事人,在短信中简要说明案由、一二审或仲裁结果、是否已经再审/执行/复议等情况,再约面谈。面谈时请携带判决书、裁决书、庭审笔录、全套证据材料。因为材料越完整,律所对案件的判断就越客观。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案件结果都存在不确定性;律所介入并不等于案件一定能改判、胜诉或达到当事人预期;本文的案例仅为个案,不代表对类似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法律进行独立判断。
律所企业信用代码:31510000MD0334948L,执业律所:四川泰仁(内江)律师事务所,地址:内江市东兴区农批城3栋四层4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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