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赔偿如下:1.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按实际诊疗支出计算;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依护理级别和时长而定;营养费,按医嘱或实际情况酌定;残疾赔偿金(若构成残疾)、死亡赔偿金(若导致死亡)等,按相应标准计算。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2. 财产损失赔偿:涵盖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贬值损失(若有)、车载物品损失等,以修复或重置所需费用为准。3. 其他赔偿:如处理事故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也可主张。全责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全责方自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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