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及时提出异议: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说明对方抢注的不合理性,提供自身在先使用等相关证据,争取商标不被核准注册。2. 申请商标无效:若抢注商标已注册成功,可在五年内,依《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以对方恶意抢注等理由申请商标无效。比如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提供使用证据等材料来支持申请。3. 主张在先权利:若能证明自己在抢注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并有一定影响,可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主张自己的在先权利,要求继续使用该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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