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共同债务人通常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比如甲乙丙为共同债务人,欠丁 10 万元,丁有权要求甲偿还 10 万元,甲不能拒绝。2. 内部按约定分担。若共同债务人之间有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在其内部有效。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只是在共同债务人之间确定最终责任比例。例如甲、乙约定甲承担 6 万元债务,乙承担 4 万元债务,这是他们内部的分担方式。3. 偿还超过自己份额的共同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债务人追偿。比如甲偿还了全部 10 万元债务,因其只需承担 6 万元,那么他可以向乙丙追偿各自应承担的份额。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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