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给银行的唯一住房在符合条件时能被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对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然而,如果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或者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等情形下,唯一住房可以被强制执行。总之,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被执行,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是否符合执行条件。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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