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纠纷并不少见,而当涉及到再审程序时,情况就更加复杂。今天,我们就通过一起发生在江苏省的真实案例,来看看律师是如何在再审阶段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这起案件是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申请人范向民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4893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再审申请主要围绕两项核心争议展开:一是二审关于工程产值计算依据认定错误,应以工程最终产值而非已收工程款计算承包收益;二是江阴AA有限公司应被认定为“实质一人公司”并承担连带责任。接受周新良、江阴AA有限公司委托后,赵伯冲律师针对申请人的再审理由进行了系统梳理和精准反驳。在围绕工程产值认定进行全面抗辩时,通过合同约定、关联案件审计报告、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论证工程价款应以业主最终审定结算金额为准,“挂账金额”并非最终结算金额,二审法院以实际已收工程款作为产值计算基础符合合同约定及客观事实。同时指出周新良已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积极向业主方追索工程款,不存在故意拖延结算或怠于主张权利的情形。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实质一人公司”观点,从公司股权结构、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方面证明长力公司系规范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人格混同或实质一人公司的认定标准。并且进一步论证,即便存在保证关系,申请人亦早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主张权利,保证责任依法消灭。在提交再审答辩意见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案件争议,向被申请人周新良送达传票,决定就本案再审申请进行询问、听证审查。这意味着法院已对再审申请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也表明赵伯冲律师的答辩意见已经有效回应并揭示了申请人再审理由存在的重大缺陷。最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过程中,在正式听证开庭前,申请人范向民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至此,再审程序终结,4893号民事判决维持生效,被申请人周新良及江阴AA有限公司的胜诉成果得到最终巩固。从这起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到很多启示。首先,证据留存非常重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各种相关证据,如合同约定、审计报告、询问笔录等,这些证据在关键时刻能起到关键作用。其次,合同和文书要规范。明确各项条款的含义,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以免在纠纷发生时产生争议。再者,诉讼请求设计要合理。要根据事实和法律,准确提出自己的诉求,避免不合理的主张。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要了解其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因主体问题产生风险。最后,要熟悉诉讼程序。了解再审程序等相关规定,在程序中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赵伯冲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了高超的专业能力。他精准梳理再审争议焦点,通过多维度论证,成功推动案件进入听证审查程序,最终实现申请人主动撤回再审申请,守住了二审胜诉成果。他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也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