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37天放人一般在第37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拘留的37天内,前30天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后7天是检察院审查决定的时间。若37天内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应立即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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