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不还涉嫌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不还的行为,会综合考虑挪用公款的数额、用途、归还时间等因素,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和情节,依法予以惩处,以维护公款的安全和正常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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