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2. 服务期条款也不是劳动合同必须订立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没有此类专项培训等情况,可不约定服务期。3.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条款也非劳动合同必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但不是必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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