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具有以下性质:1. 三方关系性:涉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2. 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3. 劳动力雇佣与使用分离:劳务派遣单位雇佣劳动者,但劳动者的使用由用工单位负责,二者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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