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与履行时间并无直接固定对应关系。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比如,买卖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在某日期交付货物,若逾期未交,买方催售后卖方仍不交付,买方即可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也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像租赁合同中,若房东长期不维修房屋致无法正常居住使用,租客有权解除。此外,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没有规定或约定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解除权也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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