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若用人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 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例如,女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5000元,其产假天数为178天,那么生育津贴 = 5000÷30×178≈29667元。若她本人产假工资标准为每月4500元,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单位按生育津贴发放;若其产假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单位需补足差额部分。2. 若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 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产假工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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