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2. 若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自开发商书面通知业主收房次日起,物业费由业主承担。这是基于业主对房屋已具备实际控制和使用能力,应履行相应缴费义务。3. 不过,若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如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等,导致业主无法正常收房,在此期间的物业费不应由业主承担,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关法律依据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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