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夫妻共同财产处置时一方不同意,首先要明确财产性质。若属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处分,一般可单独决定。2. 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一方不同意时,另一方不得擅自处分。3. 若一方擅自处分,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但受让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另一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只能要求擅自处分方赔偿损失。例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房屋买卖有效,另一方只能要求擅自卖房方赔偿。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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