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比如双方可协商确定每周探视一次,每次探视两小时,在特定地点进行。若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年龄、双方实际情况等判决探视方式和时间。若一方探视时对孩子有打骂、诱导不良行为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另一方可申请法院中止其探视权。待不利情形消失,探视权恢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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