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所以签订三年合同,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具体的试用期时长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比如双方可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两个月等,但不能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若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根据自身感受决定是否继续留在该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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