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中,合同纠纷并不鲜见,而当遇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时,债权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胜诉案,为我们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范例。2017年10月,A公司与B公司及其原法定代表人赵六因合同纠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B公司及赵六需向A公司支付投资款及利润共计80万元,并约定了分期付款及年息6%的违约金条款。然而,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及赵六却分文未付。A公司于2019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却因B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此后,A公司发现B公司在多地法院均有终本案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查,B公司注册资本高达2.15亿元,但全部为认缴,股东张三认缴1.505亿元、李四认缴4300万元,均未实际缴纳。面对这一困境,A公司委托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的冉德良律师代理,于2021年7月向法院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要求张三、李四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冉德良律师团队紧扣《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6条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例外情形。他们系统梳理了B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多份终本裁定,充分论证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并援引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尽管两名被告及第三人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但冉律师提交的工商档案、执行裁定书等证据链完整清晰,为法院查明事实奠定了坚实基础。2021年12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支持原告诉求。判令被告张三在未出资1.505亿元范围内、被告李四在未出资430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B公司向原告A公司所负债务(本金80万元及自2017年10月9日起按年息6%计算的违约金、迟延履行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由两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1760元。法院认定,B公司经强制执行无财产可供执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股东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依法应当加速到期,两被告未举证证明已实缴出资,故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是典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功案例,对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冉德良律师在代理过程中精准把握九民纪要适用条件,通过多份终本裁定形成“穷尽执行措施+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完整证据闭环,成功说服法院突破认缴制下的期限利益保护。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专业、务实的服务理念。冉德良律师作为该所骨干,在公司纠纷及执行异议领域有着深厚功底,为本案胜诉提供了关键支撑。本案启示我们,对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尸企业”,债权人不应止步于终本裁定,而应积极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善用加速到期规则追究未实缴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方能有效实现债权回收。同时,案件也提醒企业股东,认缴资本并非“免死金牌”,在公司陷入债务危机时,未届期限的出资义务可能随时被司法“唤醒”。专业律师的提前介入和策略制定,往往是化被动为主动、变不可能为可能的决定性因素。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专业素养极高的律师团队。他们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始终坚持以客户利益为出发点,深入研究案件细节,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致力于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在业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