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期限因案件情况而异。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特殊情况下,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所以,刑事拘留最短可能在几日内因检察院不批捕而释放,最长可能达三十七日,具体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及是否符合延长条件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对相关期限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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